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35號債權人 林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苡杄 即甲級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請提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到院。( 台端 所附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施工照片33張,均無以釋明本件請求,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5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