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財賜具保人賴麗藻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麗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連財賜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賴麗藻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訊問筆錄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足憑。次查,受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通知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5日到案執行,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分3期繳納,經聲請人同意准予易科罰金,並當庭諭知「准予易科罰金8萬9千元,第1期即今日繳納3萬元,第2期於10
0年3月15日繳納3萬元,第3期繳納2萬9千元;屆期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署繳納者,本署將逕行撤銷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而直接執行本刑,並得逕命拘提。」,有100年2月15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再查,受刑人雖於100年2月16日繳納第1期款項3萬元,惟其後屆期即未再繳納,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罰字第10001360號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送達證書影本2份、拘票影本1份、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2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紀俊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