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繁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繁長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下午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宜蘭縣○○鎮○○路○段○○○○○路段000號前時,應注意該路段劃有雙黃線,路面狹窄,不得超車,仍為貪圖方便,竟欲自右邊超越前行由告訴人 楊丕賢 所騎乘之000-000號重型機車,因此自後撞及該機車,告訴人楊丕賢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顴骨閉鎖性骨折併三叉神經壓破損傷、頭部挫傷、右側膝部擦傷、胸部挫傷之傷害。案經楊丕賢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曾繁長涉有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楊丕賢告訴被告曾繁長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曾繁長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茲據被告曾繁長與告訴人楊丕賢於108年11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和解成立,告訴人楊丕賢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曾繁長之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第67頁、第69頁),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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