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其中所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經本院裁定減刑為1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1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2號)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1月1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