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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