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號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
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