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陳進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詩綺附表: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盈輝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101年8月5日│12,097元│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