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裁判案由:變更姓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請人甲○○號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提出列有相對人 張敏 、 林標癸 姓名、住所之聲請狀。二、應補相對人林標癸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