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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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請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列有相對人 張敏林標癸 姓名、住所之聲請狀。
二、應補相對人林標癸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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