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毒抗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抗字第309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4年7月19日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1076號,偵查案號:94毒偵字第10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警方對抗告人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現之藥物反應,是抗告人因疾病長期服用大陸藥物所致,抗告人未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並提出藥物(吉林省輝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抗胃增生藥物樣本),聲請鑑定。
二、經查:
(一)抗告人甲○○獲案後,經警方在抗告人之住處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二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三小包及安非他命玻璃球管吸食器二支之事實,有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三十、三
一、二二至二五頁)。
(二)抗告人雖矢口否認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是在客房內茶几下發現,安非他命玻璃球管吸食器一支是在曬衣間我西裝外套口袋內發現、另一支是在客房之儲物紙箱內發現,這些物品均非我所有,是警方查獲當時同在屋內之其他人(即指 潘惠珍 、 曹世皇 、 黃教亮 、 紀文禮 )為逃避警方搜索所放置的云云(見偵查卷第十二頁)。然與被告同時、地獲案之紀文禮於檢察官訊問時稱:毒品不是我的,我也不知是誰的等語; 曹世黃 、黃教亮二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均稱:毒品及吸食器都不是我的,我也不知是何人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七頁)。亦即曹世皇、黃教亮、紀文禮三人均否認扣案之物品非渠等所有,則抗告人此部分所辯已難採信;且安非他命玻璃球管吸食器暨係在抗告人之西裝外套口袋內發現,查獲之處所且係抗告人之住處,則該等吸食器係抗告人所有,應可認定。
(三)抗告人雖以尿液檢驗結果所呈現之藥物反應係受抗告人長期服用之大陸藥物所致。惟查,抗告人就其於獲案前服用何類藥物,前後所述不一。於警詢時稱:我最近有服用止痛藥(見偵查卷第十三頁);於檢察官訊問時稱:我有服用筋骨疼痛藥(見偵查卷第三八頁;抗告人之抗告書狀則稱:因長期感冒、腰部疼痛,長期服用大陸方面及感冒糖漿之藥品(見本院卷第五頁);而抗告人提出法院供鑑定之樣品則自承係抗胃增生藥物云云(見本院卷第八頁),亦即抗告人究係服用何類藥物,抗告人自身都交代不清,語意含混;且抗告人單純提出物品,無任何處方箋或購買之單據,來源已值懷疑,更不能證明抗告人於獲案前曾服用該等物品。因之,縱認服用該等物品之結果,可使尿水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亦不足以排除抗告人施用安非他命之事實。況且,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檢驗者,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如尿液中未含有煙毒之反應者,即不可能產生因藥物所引起之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北總內字第○三○五九號函可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八五)發技字第八五一一四九五二號函亦稱﹕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者,「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可見若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不致於服用後之尿水檢驗中產生毒品之偽陽性反應。查抗告人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四六頁)。依卷附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所載,抗告人尿液係經該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進行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參照前述說明,此種精確檢驗方法已足以排除因其他藥物所可能引起之偽陽性反應。綜上所述,抗告人以尿液檢驗結果所呈現之藥物反應係受其長期服用之大陸藥物所致之抗告理由,不足採信。
(五)次按,服用安非他命後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服用量之百分之三十以原態排泄於尿液中,三至四天內排泄總量約為百分之九十,而於尿液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安非他命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間為服用後一至四天,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管檢字第一一○四三六號函釋明確。抗告人尿液經送驗結果,既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足見其於被採尿前之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點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於警方採尿時起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證明確,原審因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與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執前詞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吳燦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