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銨資訊實業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公司法定代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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