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債權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另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原因事實欄自陳債務人於九十六年三月四日零時退伍,溢領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之薪資,請求債務人返還所領上開費用,核其事件性質應屬公法上之爭議,而與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有別。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起訴,本院對該類事件無審判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有未合,爰依首引法條,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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