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2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徐美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238公克,驗餘淨重0.0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美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238公克,驗餘淨重0.02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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