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丙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拾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國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之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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