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0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志華 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志華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志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案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6月(定刑範圍含撤回上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所處宣告刑),依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及人性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常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執行羈押,且於同年11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全案前經本院於109年12月
8日判決,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6罪所處罪刑均上訴駁回在案(僅撤銷原判決沒收之宣告),且經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本案仍在本院繫屬中,依其犯罪情節兼衡比例原則加以審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2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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