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林建慶 再審原告 朱惠楨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洪劉來好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38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4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昇蓉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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