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紹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紹瑋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貳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紹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本文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邱紹瑋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邱紹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年│106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月31日│同左│107年2月22日││││││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96號││││├─┼─────┼──────┼──────┼──────┼──────┼──────┼──────┤│2│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6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107年2月27日│同左│107年4月1日││││月││審訴字第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