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曾玉舜
邱素蘭 黃春英 侯美蓮 被告 陳威廷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威廷等人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等4人於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審理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向被告陳威廷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案件受理,並於107年5月10日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業據本院核閱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卷宗無訛,故原告等4人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