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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