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徐淑娟
徐芷涵 被告 蔡旺霖 兼法定代理人蔡旺霖之父
蔡旺霖之母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蔡旺霖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謝承益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