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御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湯御民因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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