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全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918號、107年度偵字第17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全騰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全騰於106年10月29日1時許,因本件酒後駕車肇事,致本身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顏面骨閉鎖性骨折、左手肱骨骨折、多處肋骨骨折、軀體和四肢多處擦傷、呼吸衰竭之重傷害,導致其意識僵呆,可睜眼但無眼神接觸,失語,不能遵照簡單指示或了解指令,毫無理解力也認不出家人,四肢關節攣縮,虛弱無力不能坐或站,對痛刺激尚有退縮反應,日常基本生活如灌食、翻身及抽痰需專業人員照護,完全不能處理個人事務,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77號民事裁定、佳佳護理之家108年10月23日雲佳護字第1080054號函各1紙附卷可考,是綜合上開資料,堪認被告現確已因心神喪失,無法正常在庭表達,致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被告於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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