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9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9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進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酩凱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題陞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存款及股票等資料,其中函查相對人之存款及股票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第三人題陞企業有限公司係設址於新竹市北區,此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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