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孟弦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保安路一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7之8號前時,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機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 劉峻孝 於上址對向道路上擔任交通指揮人員,當場遭上開機車撞及,致告訴人因之受有頭部創傷併頭皮擦傷、右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12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34號1紙可參(本院卷第35至36頁),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之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卷第39頁)等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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