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為 王秋華 即私立ABC外語短期補習班。
理由
一、查被告私立ABC外語短期補習班為王秋華獨資經營之商號,原告訴狀有所誤載,應補正為如主文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