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5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及補充理由所示。
二、查被告甲○○因多次搶奪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98號分案審理,經訊問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卷附證物,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第321條第
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均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4月27日起予以羈押。前揭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家中經濟狀況亟待其出面協助處理等情,嗣並具狀補充以被告經此程序已經不敢再犯,並無反覆實施之虞云云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經本院分案審理迄今,依既有事證,均認為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未據聲請人提出具體事證敘明其聲請停止羈押所保障法益更具迫切性及優越性,其聲請即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出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書狀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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