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楊喬安 被告 張暐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被告 林家慶 部分,前業以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6號裁定移送)。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