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4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志雄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一案,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北院忠家元112年度司繼字第441號通知書命其於112年3月10日前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3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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