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於民國93年7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9年9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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