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羅萬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彭春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債權証明文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証明文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或催收之証明文件、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