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旭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8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1509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旭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52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3月11日確定,嗣於103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1年6月14日,以新臺幣99元之價格販賣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1個給喬裝買主之警員,因而被查獲,依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手機殼1個,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