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薛國光 因於民國96年1月1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970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427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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