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01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9884元自起息日94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97481元自民國109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3新臺幣139941元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