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芳鈺 法定代理人 呂柳紅 、 彭春源相 對人即債務人 詹啟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