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玖包(淨重拾貳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3年度戒毒偵字第198號被告 郭義禮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淨重12.0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9包(驗餘淨重12.05公克),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060007538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