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津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友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5,418元,應繳裁判費為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