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8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
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知對造:
一、【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⑴原
告原向訴外人丁○○承攬之水電、木作及油漆等工程之工程款總
金額究為新台幣(以下同)85萬元或82萬元(並據原告陳稱上開
水電部分之工程款23萬元已由丁○○給付完畢)?⑵請以列表方
式提出:原告96年7月28日製作之「追加請款單」所列工程項目
與證據二之「宇昂室內空間設計工作室裝修工程變更設計及追加
減工程之變更目表」所列之工程項目,有那些相同及相異處?⑶
原告施作之追加工程範圍是包括「台北縣新店市花園新城花園
10路2段4號703室4樓」及「花園12路8之3號1樓」等2幢房屋之水
電、木作及油漆工程?抑或僅其中某一戶之一部分工程?⑷完工
後,總施作金額為若干元?如何計價而得?(亦應列表提出)。
二、【被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陳報狀載明:
⑴被告係於何時向業主甲○○提出如原證據二所示之「宇昂室內
空間設計工作室裝修工程變更設計及追加減工程之變更目表」?
所列之工程項目為何?追加工程款金額為若干?何時確定最後之
工程款金額?又所列追加減工程之範圍是否包括「台北縣新店市
花園新城花園10路2段4號703室4樓」及「花園12路8之3號1樓」
等2幢房屋之水電、木作及油漆等工程?抑或僅其中某一戶之一
部分工程?⑵業主甲○○分別於96年3月23日匯款15萬元、96年3
月28日匯款30萬元、96年4月27日匯款45萬元及96年5月30日匯
款45萬元,合計135萬元中,有無包括給付上述之追加工程之工
程款在內?如有,其金額為若干?⑶業主甲○○係於何時主張扣
除被告遲延罰款及其扣除金額為若干?係於那一項工程款項目內
扣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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