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民事和解筆錄

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

原告楊宇楨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鄭薏臨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名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謹瑜

書記官蕭亦倫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楊宇楨等

訴訟代理人歐陽圓圓律師

被告鄭薏臨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鄭名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鄭薏臨、鄭名栩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00

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5日前將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戶名:李靜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如未履行,則增加應給付金額為120,000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歐陽圓圓律師

被告鄭薏臨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鄭名栩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蕭亦倫

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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