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
原告楊宇楨
原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原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靜怡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鄭薏臨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名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六簡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謹瑜
書記官蕭亦倫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楊宇楨等
訴訟代理人歐陽圓圓律師
被告鄭薏臨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鄭名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鄭薏臨、鄭名栩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00
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5日前將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戶名:李靜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如未履行,則增加應給付金額為120,000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歐陽圓圓律師
被告鄭薏臨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鄭名栩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蕭亦倫
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