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高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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