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嘉榮
曾姿喬林佳慧王淑文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陳楷仁 律師 鄧啟宏 律師被告 傅子倫
黃茗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
洪嘉傑 律師 丁福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