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請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建豪 與債務人 温財均陳莉庭温麒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於債權讓與後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例如:登報公告資料、存證信函、通知函或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二、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相對人溫建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温財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莉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温麒華(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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