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號抗告人 蔡佩玉 相對人 李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0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表所揭示的本票(下稱本件本票),從發票日起算到相對人提出本件聲請時,都已經超過3年,而相對人在聲請時並沒有提出中斷時效的證據,形式上本件本票請求權時效都已經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以及學者所採見解,本票發票人如果已經提出時效抗辯,而執票人不爭執,或者時效抗辯是不是成立已經明確,不需要兩造攻擊防禦就可以認定時,縱使是在非訟程序,法院也不是不能審理認定該時效抗辯是不是可以採信。本件抗告人既然已經提出時效抗辯,自應就這項抗辯是不是可採進行審理,確認相對人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要件是不是存在,如果本件本票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應該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的聲請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有明文規定。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的匯票,以提示日作為到期日;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在沒有約定利率的情形,可以要求從到期日起按照依年利六釐計算的利息,票據法第6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有明文規定。這些規定,依照同法第12
4條的規定,在本票都有準用。再者,本票執票人依照前述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是屬於非訟事件,這種聲請的裁定以及抗告法院的裁定,只需要依照非訟事件的程序,審查是不是應該許可強制執行,並沒有確定實體上的法律關係是不是存在的效力,也就是說,法院只需要審查本票形式上的要件是不是具備,至於實體的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的抗辯,抗告法院在非訟程序中,依法不可加以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8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採取相同見解)。又所謂形式的要件,是指本票是不是有效、到期日是不是已經屆至等足以認定執票人已經可以行使追索權的要件,並不包括該請求權是不是還沒有罹於時效等抗辯事項。經查:
㈠相對人在原審主張持有抗告人簽發本件本票,並且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不料,相對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而依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且提出本票9紙為證據。從形式上審查的結果,本件本票已經符合票據法上的要件,原審依照前述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合乎法律的規定。
㈡抗告人提起抗告,是主張時效抗辯。經查,請求權因為時效
完成而消滅,依據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可見時效抗辯足以發生使請求權消滅的效力,債務人因此可以拒絕給付,是屬於使權利喪失的實體抗辯。債務人提出這項抗辯,是對本票債務是不是存在的實體上權利有所爭執,屬於有關實體事項的抗辯,縱使抗告人的抗辯為真實,依照前述說明,也不是本件非訟抗告程序可以審查,仍然應該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抗告人雖然引用前述最高法院裁定所採見解,主張抗告法院可以、應該審理時效抗辯等語,但是前述最高法院裁定所採見解並不是該院統一的見解(同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就採取相反見解),也不具備有法拘束力,自不得拘束本院。而且本院所隸屬非訟事件再抗告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非抗字第8號、104年度非抗字第14號等裁定,也認為時效抗辯是屬於實體事項的抗辯,不是抗告法院所可以審理的事項。因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欠缺法律依據,應該駁回。
三、裁判的法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芮伶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立梅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抗字第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9年8月6日100,000元99年8月6日99年8月6日WG000000000298年8月6日50,000元未記載98年8月6日TH57382300399年9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99年9月23日WG0000000004100年11月23日150,000元未記載100年11月23日WG0000000005101年3月29日100,000元未記載101年3月29日WG0000000006101年10月9日200,000元未記載101年10月9日WG0000000007101年10月12日550,000元未記載101年10月12日WG0000000008102年5月22日150,000元未記載102年5月22日WG0000000009102年12月16日300,000元未記載102年12月16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