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二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