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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