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宗 右原告與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玖仟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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