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六條可稽,查原告營業所設於台中市○○路○○○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