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認股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認股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