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4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4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454號原告 楊天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提出起訴狀所載不服之「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清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