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稅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7號原告 蘇浩閔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