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堬鋠林書吟代 理人 陳郁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2,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辣不辣不唧ㄦ麻辣關東煮」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3年1月起迄113年6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有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如有,請補提自113年2月起至113年6月止之佣酬清單。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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