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490號債權人艾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玉平 代理人 葉秋燕 債務人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樹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